今年5月4日,王兴从浙江义乌购买了一辆车牌号为浙GR7U09的宝马750二手车,但在鄂尔多斯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汽车管理所办理转入登记时遭到拒绝,车管所向他出具了《退办凭证》,为此王先生将鄂尔多斯车管所告上法庭。

在这份《退办凭证》上,鄂尔多斯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管所觉得,根据自治区商务厅、环保厅等12部门联合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促进二手车便利买卖的推行策略》需要,这辆宝马车是国家需要淘汰的黄标车、老二手车,所以不可以办理转入业务。
6月30日,内蒙古鄂尔多斯人民政府向王兴出具了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公告书,确认已经受理了他不服鄂尔多斯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作出的《退办单》而提出的行政复议。王兴觉得,我们的车符合国家在汽车使用排放标准,市交通管理支队不给办理汽车落户的做法有违《鄂尔多斯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限制二手车迁入政策有关事宜的公告》和《中国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有关条约,应当予以撤销。

据调查发现,2016年9月7日,鄂尔多斯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曾下发文件称,将实行《内蒙古自治区促进二手车便利买卖的推行策略》取消二手车迁入政策,“出国家需要淘汰和鼓励淘汰的黄标车、老二手车以外,凡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辆排放和安全指标,在环保按期检验有效期和年检有效期内的二手车均可办理迁入手续”。
不过这个看上去解除限迁的文件恰恰为车管所拒绝王兴的车落户提供了依据。缘由是在这个文件后面,还有个附件,其中说明了黄标车和老二手车的概念和辨别办法:“黄标车:指排放水平低于国一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三排放标准的柴油车;老二手车:指用时间较长。污染控制水平较低,未达到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标准的汽车”。如此的说明,事实上是将二手车落户标准限定在了国四。

其实,在已经公布的《汽车反垄断指南》中,就把二手车限迁当做了典型案例予以说明:“汽车买卖中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角逐行为,妨碍车市健康进步,损害消费者利益。譬如,二手车买卖中的滥用行政权利排除、限制角逐行为,不利于绿色循环消费和车市可持续进步,还限制了汽车所有人的物权处置权益,延长消费者换车周期,间接影响新车销售市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备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能滥用行政权力,采取专门针对外地产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产品进入当地市场;不能对外地产品规定与当地相同种类产品不一样的技术需要、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产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手段,限制外地产品进入当地市场。“地方政府的这种做法涉嫌‘行政垄断’。”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律师协会角逐与反垄断委员会主任魏士廪表示。
2017年二手车解除限迁城市名单
2017年全国二手车迁入标准参考

车商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