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王 热搜: 二手车交易  奥迪  汽车  购买  二手车市场  政策  大众  保养  购买二手车  新能源汽车 
 
当前位置: 首页 » 汽车资讯 » 二手车交易 » 正文

案件聚焦:法官揭露二手车买卖风险5大“雷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1-19   作者:车商融   浏览次数:672
二手车讯】:伴随国内汽车工业的高速进步,汽车工业在国内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更加要紧。

伴随国内汽车工业的高速进步,汽车工业在国内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更加要紧。二手车买卖作为整个汽车行业进步中的要紧组成部分。仅2021年上半年中国二手车买卖量就达到843.42万辆。然而信息不对称、企业诚信缺失、买家维权难等问题与不真实广告宣传、隐性收费、平台数据造假等买卖乱象时有发生,致使很多二手车买卖欺诈案件进入司法程序。11月17日,北京一中院法官就通过实质发生过的案例,揭露了二手车买卖风险5大“雷区”。

“雷区”1、谎告汽车行驶里程真实数据 卖家被判3倍赔偿

曲某通过某旧机动车辆经纪公司购得一台二手汽车,合同约定出货的汽车行驶公里数为139 000。

买车后,曲某支付了5000元测试费,委托评估公司对涉案汽车的行驶公里数进行鉴别,该鉴别中心对案涉汽车的公里数鉴别结论为,该车里程表让人为更改;现在实质公里数应在22万以上。

得到结论后,曲某以欺诈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解除合同,并需要该旧机动车辆经纪公司退还买车款、进行三倍赔偿并支付鉴别成本。

而该经纪公司则觉得,其在回收案涉汽车时经过了第三方机构测试,测试报告显示表显里程为13.26万公里,其依据该测试数据向曲某供应,没欺诈的故意。

法院经审理觉得,二手车的行驶里程是二手车买卖过程中的要紧信息,会直接影响买家的购买选择,应是买家知情权的范围。该旧机动车辆经纪公司作为专业的二手车销售公司应审慎查明,并如实告知买家。测试公司出具的汽车认证报告中写明该汽车的“表显里程”为13.26万公里,但报告已经明确里程表读数,不作为断定被认证汽车实质行驶里程的依据。作为专业经营者的该旧机动车辆经纪公司却并未向曲某出示前述测试报告,使得曲某丧失了依据测试报告载明事情对于涉案买卖进行评价或取舍的机会,显然具备欺诈的故意。法院断定解除双方交易合同,旧机动车辆经纪公司退还买车款、赔偿买车款3倍赔偿金,并支付汽车测试费5000元。

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习亚伟告诉记者,买家在买卖二手车时,除对汽车品牌、颜色等外观进行挑选外,愈加关注的是汽车公里数、是不是出过事故、修理记录等状况,这也是与购买新车有什么区别所在。虽然买家最后决定是不是交易汽车,是在考虑已知的涉及汽车性能的所有原因与买卖价格后所作出的综合决策,并不是仅出于对表显里程数的信赖,但里程数无疑是汽车性能的要紧指标之一,在影响买方最后决策的很多原因中具备相当的网站权重,因此,汽车经营者擅自篡改表显里程数的行为,或隐瞒谎告真实里程数的行为,均系故意告知不真实状况,诱使买家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视情节可能构成欺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买家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经营者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根据买家的需要增加赔偿其遭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买家购买产品的价款或者同意服务的成本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根据其规定”。汽车经营者应当承担退一赔三的法律责任。买家进行二手车买卖的过程中,应付汽车公里数的真实性加以高度关注。购买汽车后,如发现问题,宜通过专门的汽车评估公司进行测试,准时采集证据,向法院倡导权利。

“雷区”2、隐瞒汽车曾发生重大事故等车子的状况 卖家被判3倍赔偿

刘某与某二手车公司签订旧机动车辆买卖合同并支付价款,购得轿车一辆。该二手车公司在买卖时承诺该汽车非重大事故、泡水、火烧车。后在用过程中,刘某发现汽车情况异常,经查看该车过去发生过重大事故。刘某诉至法院,需要撤销双方签订的合同,返还买车款,并按三倍买车款予以赔偿。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二手车共计发生过四次事故,其中较为紧急的两次事故,修理费分别为23869元、33700元。仅在其中一次修理中就进行了左前、后门整形油漆,更换了元宝梁、左后羊角与轴承上控制臂、汽车轮胎及钢圈等近 20个项目。二手车公司在销售时向买家承诺该汽车未曾发生事故,甚至事后在同意电视台有关节目采访时,二手车公司职员仍以种种理由试图证明汽车没进行过拆装。

法院经审理后觉得,从案涉汽车的修理项目和修理金额可以认定,该案涉汽车发生过重大事故。二手车公司作为专业售车公司,理应付上述真实车子的状况有所知道,但其隐瞒汽车发生重大事故的事实,并对买家作出汽车未发生过重大事故的承诺,系对买家的欺诈行为。因此,法院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同时该二手车公司向刘某赔偿三倍买车款。

法官表示,经营者应当对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所具备的足以左右或影响买家购买决定的特质进行全方位、充分、明确说明。汽车作为高速行驶的危险性较高的交通工具,一旦发生较为紧急的事故,即便事后对汽车进行了修理,但因为零部件的更换与未更换部件在事故中遭到了撞击影响,势必会对汽车安全性能导致影响。假如将发生过重大事故的汽车供应给不知情的买家,无异于将买家置于危险的境地,因此,对于汽车发生过重大事故的事实,二手车公司应当主动告知买家。

事实上,经营公司作为专业从事二手车市场经营的主体,其比一般买家更有能力判断所销售汽车的状况。在二手车买卖中,经营者负有调查、检查汽车的车子的状况、性能、是不是发生过重大事故等要紧信息,并向买家如实、完整告知的义务。若二手车市场经营者对买方欺瞒上述信息,使得买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二手车市场经营者依据具体状况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买家在买卖二手车辆时,应提升注意义务,不盲目相信企业的宣传,要对所购产品信息进行详细研究核实,再办理有关购买手续。在自己合法权益遭到侵犯时,拿起法律武器,积极维权。

“雷区”3、汽车信息不透明 没办法查看了解

2019年3月,张某与刘某签订《协议书》,约定刘某从张某处购买一辆二手车,在《协议书》备注栏中手写字样“车子的状况、手续已确认,过户需要多少钱由卖方负责,保养记录已查询,买方为贷款买车,应配合卖方完成贷款;卖方保证此车无火烧、无水泡,此车今日过户”。在签订《协议书》前,卖家张某通过专业平台对涉案汽车修理历史、事故排查等进行了查看并向刘某展示,查看报告未显示2018年追尾事故修理记录。同日,用户刘某亦通过查博士APP查看涉案汽车基本状况,测试项目中包含事故测试,查看结果亦未显示2018年追尾事故修理记录。

双方完成汽车交易后,刘某在保险公司购买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查看到涉案汽车于2018年6月18日出险一次,赔偿金额30万余元。定损建议书显示此次事故汽车损毁紧急。刘某觉得张某在向其销售涉案汽车时故意隐瞒汽车发生过重大事故的信息,构成欺诈,请求法院解除双方之间的买车《协议书》,退还其买车款21万元,并赔偿买车款的三倍计63万元。

法院经审理觉得,第一,张某在销售涉案汽车时,向刘某出示了通过有关平台查看的汽车情况信息,查看的选项中包括是不是发生交通事故、保养修理记录等,表明张某在供应涉案汽车时,已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对汽车情况已进行全方位查看并如实告知刘某,没有隐瞒汽车实质状况的故意。第二,刘某在购买涉案汽车前已实质查询了汽车情况,并自行通过专业平台查看了涉案汽车的事故信息等状况。彼时有关平台上并没2018年6月发生的追尾事故的信息。从保险查看记录中可知该次交通事故虽然发生在2018年6月,但结案日期为2019年7月28日,上述状况表明在张某供应涉案汽车时没公开的信息查看渠道可以查看到该汽车的出险信息及理赔状况。第三,刘某基于其自行查看的状况而作出是不是购买汽车的决定,没有张某故意隐瞒汽车真实状况,诱使刘某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情形;第四,双方在《协议书》中明确载明保养记录已查询,可知《协议书》签订前刘某已确认了涉案汽车基本状况。

综上,法院觉得,现有证据没办法证明张某在签约时明知并故意隐瞒涉案汽车2018年的追尾事故,诱使刘某违背其真实意思签订《协议书》。法院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受欺诈方是不是陷入错误认知是判断欺诈是不是成立的要紧原因。本案中,张某已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对汽车情况已进行全方位查看并如实告知刘某,没有故意隐瞒汽车真实状况;刘某亦自行进行了查看,并作出是不是购买汽车的决定,未因张某介绍而陷入错误认知,故张某销售涉案汽车行为并不构成欺诈。本案中,刘某购买的二手车虽确于2018年6月发生了追尾事故,然而彼时交易双方均不知道该次事故。发生本次纠纷是什么原因不在于一方欺诈,而是因为二手车有关信息缺少统一平台予以公开,汽车的合法性信息、修理信息、保险信息、事故记录信息等未能有效查看,致使双方在签订交易合同之时,没办法在有关平台上查看到该次事故的信息,进而致使本次诉讼的发生。买家在买卖二手车辆时,应通过各方途径积极知道汽车的事故记录、修理记录,在接触汽车时应当仔细检查并在此基础上作出是不是购买的决定,而非将验车的责任全部交予出卖人。

“雷区”4、互联网平台不真实宣传作出不实承诺

王某在某二手车网上销售平台上以 3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二手车。该二手车互联网销售平台在互联网上发布很多广告,宣称拥有专业测试团队、几百项车子的状况测试,所售汽车均为无重大事故、无泡水、无火烧的汽车。正是由于该网站的宣传,王某才决定购买汽车。但买车后不久,王某在修理涉案汽车的过程中得知案涉汽车过去发生过紧急保险事故,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合同并需要二手车销售公司按三倍车价进行赔偿。法院查明,案涉汽车确实在王某购买前发生过多次重大事故,其中一次事故伤及汽车主要构造。同时还发现该二手车互联网销售平台所谓有几百项车子的状况测试也并没真的落实,某些汽车只不过由有经验的汽车维修师傅进行查询后便进行销售,并没严格的测试程序。

法院经审理后觉得,二手车销售公司是专业负责二手车销售的企业,应付其销售汽车的车子的状况有了解认知,像伤及汽车主要构造的重大事故是二手车销售公司了解或应当了解的情形,而二手车公司未经严谨测试即承诺所售汽车无重大事故,系对汽车真实状况的隐瞒,构成对买家的欺诈,判决该二手车销售公司以三倍车款的金额对王某进行赔偿。

法官表示,伴随网络技术的不断进步,互联网销售平台如雨后春笋般层出不穷,渐渐成为买家选择二手车交易的优选方法。但,个别二手车网上销售平台凭着华丽的宣传吸引买家,但实质缺少足够的测试能力或未能真的落实各项测试,最后可能致使买家权益受损。事实上,不真实宣传欺骗买家仅能带来短暂的利益,二手车互联网交易网站想要获得长远进步,需要加大内部诚信机制建设,严格对待售汽车把关、严守对买家承诺、严于对销售管理,真的将买家权益放在首位,努力维护企业自己形象。买家自己亦应提升注意义务,不要盲目相信互联网宣传,理性消费。

“雷区”5、卖家欺诈 中间商是不是应担责

吴某通过某二手车经纪平台公司购得一台二手车,后发现该汽车是事故车,遂需要卖家叶某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并需要该二手车经纪平台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觉得,卖家叶某隐瞒汽车真实状况构成欺诈,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二手车经纪平台公司是不是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觉得,依据在案证据,二手车经纪平台公司只是居间方,现因叶某向二手车经纪平台公司隐瞒汽车事故致使吴某陷入错误认知,应当由出卖方叶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吴某需要中介平台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对此不予支持。

法官表示,中介平台在二手车买卖过程中的法律责任,主要取决于其在个案中的法律角色。若与上述案例一致,中介平台仅仅饰演磋商的角色,则亦只需要承担居间的法律责任。但个别二手车市场经营商为逃避税费与法律责任,常借“中介之名”,行“交易之实”。买家在有关中介平台进行二手车买卖时,应注意分辨。假如二手车的买卖价格系平台公司与买受人直接商定,汽车也是由平台公司直接出货给买受人,买车款亦由平台公司获得,原用户从未与买受人进行过交易合同的磋商,甚至是平台公司加盟双方签订合同,或者二手车出卖人只是代平台公司持有二手车等状况,通常可以认定平台公司与买受人成立交易或行纪合同关系。在该种情形下,中介平台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与出卖人相同。

除此之外,对关系买家生命健康的产品或者服务,电商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买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买家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互联网中介平台在为不特定的受众提供汽车信息时,应加大对二手车的水平监管与信息披露,维护买卖安全与秩序,为交易双方塑造诚信、公开、透明的线上买卖环境。

案件聚焦:法官揭露二手车买卖风险5大“雷区”

微信搜索,准时获得更多新车、二手车资源信息。


版权声明:凡未注明云车智汇 来源的信息,均为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也不代表本网对其真实性负责。(您若对该稿件内容有任何疑问或质疑,请即与云车智汇 联系)。
本文详细地址: (http://www.cheyunhui.com/news/202111/13152.html)
 
 
[ 汽车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0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汽车资讯
点击排行
 
云车智汇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全国分站
伴随国内汽车工业的高速进步,汽车工业在国内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更加要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