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 通讯员王华睿)近年来,新能源二手车买卖中“车子的状况不透明”“信息不对称”问题凸显,企业隐瞒汽车重大事故、推定全损等核心信息的情形时有发生。北京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理一块有关案件,卖家以“车子的状况精品”为由供应已被保险公司推定全损的新能源二手车,仅告知“轻微缺陷”,用户发现真相后诉请惩罚性赔偿获得法院支持。
2022年3月,赵先生看到于先生发布的新能源二手车转让信息,标注“车子的状况精品”“里程适中”,价格47.6万元。实地看车时,于先生告知汽车右后方曾有轻微碰撞、存在“轻微缺陷”,双方议价后以47.2万元成交,赵先生当日支付全款并完成过户。买车半年内,涉案汽车频繁出现辅助驾驶失灵、电动尾门问题、底盘异响等问题。
2022年11月,汽车突发没办法启动,经品牌4S店测试,问题系电池紧急受损(更换成本超20万元),且该汽车曾于2021年7月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修理项目达275项,预估修理成本超76万元,已被保险公司推定全损,不再享受品牌质保。
赵先生以于先生故意隐瞒核心事实构成欺诈为由,诉至北京平谷区人民法院,请求解除交易合同,判令于先生退还买车款47.2万元,并支付三倍买车款的惩罚性赔偿金141.6万元。
庭审中,于先生抗辩:其一,其系供应自有闲置汽车,非二手车经销商,不拥有买家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身份;其二,汽车系通过拍卖竞拍所得,其不知道“推定全损”事实,无欺诈故意;其三,已告知“轻微缺陷”,价格低于市场价,赵先生应明知汽车可能存在问题,于先生提交拍卖成交确认书、汽车外观缺陷照片等证据,赵先生提交4S店测试报告、保险理赔记录、买车聊天记录等证据。
北京平谷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聚焦三大争议焦点作出裁判:一是于先生“经营者”身份的认定。经查,于先生短期内通过事故车拍卖网站竞拍汽车20余辆,修理后对外供应,拥有固定修理途径,其买卖行为具备持续性、专业性,买卖目的具备营利性,买卖对象面向不特定公众,超出一般个人转让二手物品范畴,应认定为买家权益保护法意义上的“经营者”。
二是于先生售车行为是不是构成欺诈。二手车的事故状况、保险理赔记录、修理状况等是影响买家买车决策的核心信息,经营者负有如实告知义务。涉案汽车“推定全损”的重大缺陷与“轻微缺陷”存在本质不同,于先生作为长期从事二手车市场经营的主体,拥有查看汽车历史记录的能力和义务,其声称不知情与常理不符。其以“车子的状况精品”宣传、刻意隐瞒重大缺陷,误导赵先生作出错误买车决策,主观上具备欺诈故意,客观上推行了欺诈行为,符合欺诈构成要件。
三是“退一赔三”规则的适用依据。《中国买家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产品有欺诈行为的,应根据买家需要增加赔偿,金额为产品价款的三倍。赵先生买车用于个生活活,是买家;于先生构成经营者且存在欺诈行为,赵先生因该行为遭受财产损失,符合“退一赔三”适用条件。
综上,法院判决解除双方交易合同;于先生退还赵先生买车款47.2万元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41.6万元;赵先生收到款项后返还涉案汽车。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编辑 杨海 校对李立军




